前言
 
总则
 
术语
 
3、工程量清单编制
 
3.1一般规定
 
3.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
 
3.3措施项目清单
 
3.4其他项目清单
 
4、工程量清单计价
 
5、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
 
5.1工程量清单格式
 
5.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.
 
附录建筑工程/安装工程/市政工程、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
 
本规范用词说明
 
 
 
 
 

3.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

3.2.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、项目名称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。

3.2.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、附录D、附录E中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、项目名称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。

3.2.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,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、附录D、附录E的规定设置;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,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。

3.2.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。

1 项目名称应根据拟建工程和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、附录D、附录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确定。

2 编制工程量清单,出现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、附录D、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,编制人可暂行补充,并应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(省级)备案。

3.2.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、附录D、附录E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。

3.2.6 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。

1 工程数量的计算应按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、附录D、附录E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。

2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。

以“吨”为单位,应保留三位小数,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;

以“立方米”、“平方米”、“米”为单位,应保留二位小数,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;

以“个”、“项”等为单位,应取整数。

 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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